北京金融法院审理首例涉嫌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调查案

2025年5月15日,北京金融法院审理了上诉人冯某诉被上诉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责令改正、罚款及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一案。该案是北京金融法院审理的首例当事人因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调查而引发的行政处罚二审案件。该案由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宋毅担任审判长,广东证监局二级巡视员刘杰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2024年3月29日,广东证监局对冯某作出〔202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广东证监局调查人员多次通过电话、短信以及相关单位协助联系等方式,要求冯某配合调查,但冯某或拒不接听、不回复电话、短信,或接听后拒绝配合调查。2023年11月,广东证监局两名调查人员前往冯某所留地址,表明身份后要求冯某配合调查,但冯某仍拒不配合,并暴力殴打调查人员,抢夺执法记录仪,造成调查人员身体伤害。广东证监局认定冯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所述违法行为。广东证监局决定责令冯某改正,处以30万元的罚款。冯某不服,向证监会申请复议。证监会作出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广东证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冯某亦不服,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5年2月10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冯某的诉讼请求。冯某不服,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被诉处罚决定是否存在无效情形,被诉复议决定是否合法,冯某是否构成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的行为等争议焦点问题进行法庭调查,并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辩论,充分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意见。

广东证监局负责人刘杰全程参加庭审,发表了对于本案处理及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意见,“出庭又出声”,表达了证券监管部门依法打击证券违法行为,同时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