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4000欠债2500万?女子申请个人破产,法院回应了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个人破产清算申请公告,被网友转发到社交平台上,引发了热议。
据上游新闻报道,相关网帖截图显示,申请人周某,女性,37岁,每月工资收入为4784元,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1592.27元,但其申报的债务总额高达2544万余元,远超其可承受范围。
记者以市民身份联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对方表示:“目前该案尚处于个人破产申请审查公告阶段。”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工作人员则表示:“法院在网上发的是个人申请审查公告,而非申请受理公告。申请审查公告的目的是广泛征集知情人的反馈,并审查申请人信息的真实性。”
这一个人破产申请最终能否被法院受理,引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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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案不必轻下结论
目前,我国个人破产制度还在发达地区试点,如深圳就形成了完整的地方法律规范文件——《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破产条例》)。
所谓个人破产,简单说就是,当一个人资不抵债时,由法院决定是否豁免其大部分债务,从而得以重新出发。
所以,当一个人陷入破产时,是已经欠了“一辈子还不起的钱”,还是“十辈子还不起的钱”,区别其实不大。
重要的是,该不该对其减去负担,给予当事人重新出发的机会。《破产条例》强调的是“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重生”,破产法学理中称之为“诚实且不幸”的人。
此事中,月收入四五千元的周某因何欠下2544万元巨债,人们目前不得而知。但这不代表其未必没有合理原因。
比如,她可能原来是经营企业的。中小微企业的大股东被要求为企业债务提供个人担保,是很常见的情形。或许是因为经营失败,企业倒闭,才改行当了打工人。如果当事人一直是几千元的收入水平,大约想赊账也欠不下两千多万元的债务。
因此,对具体个案事实,公众在讨论过程中不必轻下结论,应尊重法院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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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不是一次性措施
当然,公众对此事中的一些关切也是合理的。
如果先抛开单个案例,从一般性的破产法实施原则看,相关方面在处理此类事件中,应当确认破产申请人的债务是真实的。
要知道,多数破产不会导致一分钱都不还,而是给每个债权人都按比例分配一部分债务。因此,要防止破产申请人和他人勾结恶意虚构债务,或恶意受让他人债务来“稀释”其他合法债务的受偿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