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女同事被开除后要求赔偿,法院判了
重庆一男子对女同事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调查后,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该男子解除劳动合同。之后,该男子起诉公司,要求赔偿 7.7 万余元。今天(26 日),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对这一事件进行解读。
男子性骚扰女同事
被开除后,要求赔偿
重庆某公司制定的《员工行为准则及奖惩制度》和《奖惩条例》规定:尊重他人名誉、人格和隐私,严禁危害职工人身安全或骚扰女职工;骚扰女职工的,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并保留追究经济赔偿责任的权利;滋扰或骚扰女职工的予以开除。以上规章制度系由重庆某公司组织职工和工会代表协商制定,并已向员工公示。
黄某担任重庆某公司副总经理一职期间,经常在工作时间利用职务便利,以不雅言语和不良肢体行为对女职工进行骚扰,导致多名女职工离职。经相关调查后,重庆某公司根据黄某的行为、公司的制度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黄某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黄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重庆某公司支付黄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77480.55 元。
法院:公司行为合法
对黄某请求不予支持
生效裁判认为,依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企业应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本案中,重庆某公司已组织职工代表、资方代表和该公司工会对《员工行为准则及奖惩制度》《奖惩条例》等规章制度进行讨论,并已向员工公示。黄某的性骚扰行为已严重违反法律和重庆某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该公司据此解除其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故对黄某要求重庆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 央视新闻
编辑 周欢 /编审 李枫 /签发 蒲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