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情反转 卧龙牧原与养殖户合同纠纷案一审胜诉

财联社 5 月 12 日讯(记者 王平安 张晨静)生猪养殖龙头牧原股份(002714.SZ)旗下子公司卧龙牧原与多年合作客户常先云的合同纠纷案今日迎来一审裁决结果。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认定,常先云养殖场的蓝耳病并非因卧龙牧原销售的 149 头怀孕母猪携带病毒所致,驳回其 686.75 万元索赔请求。

财联社记者从牧原股份处获悉,卧龙牧原就案涉合同不存在违约行为,交付的生猪经检验检疫合格。同时卧龙牧原提到,只要理清事实真相,面对所有客户,牧原都愿意给予技术和经济帮扶。

两天公开庭审 卧龙牧原胜诉

该案件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法院裁决,卧龙牧原交付销售的生猪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多年合作却对簿公堂,这场龙头猪企与养殖户诉讼,因双方主体规模落差,该事件曾被多家媒体报道,当事人及案件结果颇受行业关注。财联社记者全程旁听一审庭审,双方曾在法院围绕猪病来源、索赔金额激战两天两夜,首日庭审质证持续至次日凌晨两点。

事件起源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常先云与卧龙牧原签订《生猪购销合同》,约定从卧龙牧原购买 152 头怀孕母猪,合同总价 78.98 万元。4 月 3 日 -4 日,最终从卧龙牧原购入 149 头怀孕母猪,实际结算款 75.68 万元。

随后常先云猪场爆发蓝耳病毒。据常先云起诉状,最终造成猪场内超 200 头母猪及 3000 多头仔猪全部死亡。她认为猪场蓝耳病毒来源从卧龙牧原引进的 149 头母猪,多次与卧龙牧原沟通赔偿金额无果,今年 1 月,常先云提出诉讼,诉请要求被告承担其经济损失 686.746 万元,并围绕其诉请主张向法庭提交 26 组相关证据。

卧龙牧原否认以上说法,并在庭审现场展示相关证据,卧龙牧原向常先云方交付的生猪是经常先云本人挑选确认,售前检测无相关疾病,且在 4 月 3 日至 4 日自行提货,确认无异议后装猪,运至常先云养殖场,合同约定生猪交付后风险和损失由常先云方自行承担;案涉生猪在交付前依法进行检疫,经南阳市卧龙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卧龙牧原生猪进场前,常先云方场区已出现蓝耳病;根据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显示,常先云方场区蓝耳病毒株,与卧龙牧原场区非同一毒株。

业内相关人士向财联社记者表示,不同于其他产品,生猪是活体动物,在发病上具有突发性和不特定性,养猪的任何一个环节,包括饲料、物资、运输和养殖环境出现问题均可能导致发病死亡,按市场一般惯例,即为交付之后风险转移至买受人承担。根据民法典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蓝耳病毒究竟从何而来?

造成常先云损失主要核心在于其猪病来源。判决书判定,卧龙牧原交付生猪前,常先云方猪场已存在蓝耳病毒,并非来自卧龙牧原。

常先云认为,涉案怀孕母猪携带蓝耳病毒感染其猪场。根据其提供此前购猪群聊天记录和视频显示,案涉怀孕母猪在到达猪场前就有 1 头猪应激死亡,到达猪场后出现不食、精神不振、昏睡的情况,常先云在随后几日多次向卧龙牧原工作人员反馈案涉怀孕母猪发病的情况。常先云代理律师认为,案涉怀孕母猪在到达前就开始出现蓝耳病毒发病症状。

根据卧龙牧原提交证据,2024 年 4 月 3 日,常先云方场区原有生猪采样样本,经第三方研究中心(南阳师范学院河南省动物疫病诊断与综合防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检测后并出具检测报告,抗原检测结果显示蓝耳阳性,圆环 2 型阳性。

双方均提交 2024 年 4 月 25 日第三方检测机构(武汉科维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报告,结果显示常先云场区存在蓝耳病、圆环 2 型、圆环 3 型等多种疾病。根据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基因测序结果,常先云场区的毒株为 NADC30,与卧龙牧原并非同一毒株。

需要关注的是,庭审现场出现新情况,常先云场区猪只死亡数量与无害化处理记录不符。

据常先云起诉状及此前媒体报道,至 2024 年 6 月初,场内生猪全部死亡(225 头母猪,3340 头仔猪),但这与内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无害化处理记录与销售不符。

针对数据不符的情况,常先云解释,有 1000 头仔猪,重量 6 公斤,政府收集后进行无害化处理,但未计入无害化收集单,其余病死猪由原告通过深埋的方式自行处理。

判决书显示,4 月至 7 月期间,常先云场区无害化处理数量共 1283 头,其中母猪数量 15 头,仔猪 1267 头。此外同期销售生猪 3579 头。

法院:卧龙牧原交付生猪符合检疫规定

判决书显示,卧龙牧原生猪在交付前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符合合同约定。

南阳市卧龙区农业农村局出具的检疫情况说明中载明,案涉销售生猪实验室检测结果非洲猪瘟阴性,临床检查猪只健康,无蓝耳病症状,依法依规出具了 4 份动物检疫证明。案涉生猪检疫符合相关规定。

从农业农村部印发的《生猪产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家畜产地检疫规程》来看,卧龙牧原交付的生猪既符合商品猪检疫规定,也满足种猪检疫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在庭审最后的陈述环节,双方回顾了事件的始末及十多年的既往合作。

卧龙牧原在最后陈述中表示,十多年的养猪业务往来,牧原很尊重常先云,本次事件前期存在多人对接,在未划分责任的情况下,提供帮扶措施,最终未能帮助常先云止损,导致其误解是牧原的责任,对老乡邻、老朋友、老客户蒙受的损失,公司表示歉意。同时提到面对所有客户,只要大家认理,理清事实真相,牧原都愿意给予相应技术和经济帮扶。

常先云也回顾了与牧原合作 16 年的点滴,提到双方多年合作其实非常愉快,有很多美好的回忆,她也从中受益了不少。希望牧原的种猪品质越来越好,健康越来越好,并表示期待法院还原事实真相,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