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8个月休产假月工资减少,公司称其故意隐瞒怀孕事实,法院:不予采纳,支付原告生育津贴差额16422.04元

近日,湘潭中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小霞于2022年4月1日入职韶山某资源公司从事会计岗位工作,转正后,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公司共发放小霞工资26 857.02元。2022年12月,小霞开始休产假。虽然韶山某资源公司为小霞缴纳了生育保险,但因生育保险缴纳月数未达到领取标准,小霞不能从生育基金中领取生育津贴。公司认为,小霞在入职时隐瞒怀孕事实,其不能领取生育津贴的后果应该由其自行承担。

小霞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3年3月25日、4月22日至6月28日休产假,公司共发放其工资12 732.62元。2023年7月,小霞产假后返岗后,双方就续签合同的相关事宜未能协商一致,遂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起事实劳动关系。2024年1月23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因生育津贴差额、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问题,双方存在分歧,小霞诉至法院。韶山市法院审理后判决韶山某资源公司支付原告小霞生育津贴差额16422.04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570.74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7 398.94元,共计53391.72元。韶山某资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湘潭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九派新闻)

编辑:谷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