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通相关人员被警示 受损股民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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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5月15日,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华通(维权)或公司,代码:002602)发布《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投资者代理人之一、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ST华通证券虚假陈述案索赔时效尚未届满,后续股民仍可索赔。

  公告显示: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ST华通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公司2018-2022 年年度报告商誉有关情况存在虚假记载;二是虚构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或提前确认收入,导致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上海盛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说明》存在虚假记载。浙江证监局据此对严某等七位责任人员出具警示函。

  此前,ST华通于2024年11月6日晚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根据证券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厉健律师专栏)

  “我们已代理多批股民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19年4月27日至2023年7月24 日期间买入ST华通股票,并在2023年7月24 日收盘时持有该股票的受损股民,可以索赔。能否获赔、赔偿多少以法院认定为准。(世纪华通维权入口)

  股民索赔需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对账单(2019年4月1日至今)、联系方式等。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2009年荣获“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03年至今,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告赢10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成效显著。其中,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入选201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投资者诉祥源文化、赵薇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投资者诉辉丰股份虚假陈述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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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同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