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培训时受伤,培训机构:“自甘风险”!法院判了→
不少家长会给孩子报一些文体类培训班,如果孩子上课时受了伤,所在的培训机构需要担责吗?
乐乐是一名 11 岁的花样滑冰学员,在冰场训练时她不慎摔倒受伤,造成右股骨干骨折。培训机构以 " 自甘风险 " 为由,主张免责。什么是 " 自甘风险 " 原则?哪些情形适用于这项原则?法院又会如何判定?

11 岁女童在培训机构学花滑摔倒
受伤致右股骨骨折
公共场所视频显示,事发时,多名学员都在冰场上进行训练,乐乐就是其中的一员。她滑行了一段距离,然后做出了跳跃动作,但落冰时没有站稳,整个人摔倒在冰面上。

根据医院出具的伤情诊断,乐乐的右侧大腿部位发生骨折。
乐乐以及其家长认为,学员在上课期间发生这样的事故,教练和培训机构难逃其责,于是将这家体育公司、公司股东以及教练员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乐乐的家长认为,教练明知孩子腿部严重疼痛,不仅没有调整训练计划,训练安排也存在技术性错误,孩子在热身不足的情况下,被要求做难度较大的跳跃动作,以致事故发生。

此外,公共场所视频可以看到,乐乐摔倒之后,教练先是滑到了她的身边,似乎询问了几句,然后就离开了。乐乐因为疼痛无法站起来,教练再次返回孩子身边,然后扶起她离开冰场。
原告方认为,教练没有第一时间对其采取科学的医疗措施,没有尽到妥善的积极救助义务,理应为此承担责任。
被告方以 " 自甘风险 " 为由主张免责
法官:本案不适用 " 自甘风险 " 原则
被告辩称,乐乐所做的跳跃动作是她已经熟练掌握的动作,教练的安排并无不妥。被告认为,滑冰运动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自身具有高风险的属性,乐乐自愿参加 " 自甘风险 " 的体育活动,发生意外应由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方的说法是否在理?案件是否适用 " 自甘风险 " 原则?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李青表示,根据民法典的前述规定," 自甘风险 " 原则的适用要具备 4 项条件:
受害人是自愿参加的相关活动;
在适用范围内,仅限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造成损害的原因仅限于其他参加者导致;
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并不存在主观上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
法官解释,从表面看,乐乐在花滑训练期间受伤,与适用 " 自甘风险 " 原则的情形存在相似点," 但原告是在练习一个具有一定难度的考级动作时摔倒受伤,并没有其他参加者的因素介入,所以本案并不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判赔!体育公司承担八成侵权责任
法官表示,本案的法律适用,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作为提供培训服务的教育机构,在保障学员人身安全的管理工作方面是存在疏漏的。
李青:被告教练得知学员身体不适,尤其是腿部不舒服的情况下,对学员的身体状态没有充分重视,依然要求原告正常训练。训练期间,训练场上只有一名教练人员巡视,教练员和学员的配置比例并不充足。事发后,培训机构的教练人员并没有在第一时间对原告的伤情进行查看和及时妥当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花样滑冰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运动,未成年人学员在学习、训练过程中摔伤较为普遍,学员及其监护人对训练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受伤情况应有一定的预期,因此原告也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对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体育公司承担 80% 侵权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八万多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小学员在培训过程中意外受伤,教育培训机构不能将 " 自甘风险 " 原则当作 " 挡箭牌 " 来免责。尤其对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运动培训,机构更应该注意确保学员的人身安全。
同时,家长在为孩子安排训练日程时,也应兼顾孩子的身心承受能力。发现孩子身体不适应与机构沟通,暂缓训练并送医检查,确保孩子的健康安全。
来源:央视新闻综合《法治在线》
编辑: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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